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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調字第19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鄭煖寧
代 理 人 陳敬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文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因而提起抗告,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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