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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調字第19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鄭煖寧
訴訟代理人 陳敬棠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李文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限令抗告人於收文後5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6年6月14日送達該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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