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6,營簡調,338,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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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調字第338號
原 告 陳美岑
訴訟代理人 李雅惠
被 告 張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四樓之2,此有被告戶籍謄本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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