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7,營保險簡,1,201903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保險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原告 蘇順南
訴訟代理人 邱思筠
被上訴人即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許懷仁、李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4800元,經本院108年2月13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2月1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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