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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再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陳之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伯彰間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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