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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吳雅琦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勇龍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6年度營簡移調字第42號給付票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9,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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