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7,營小,224,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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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營小字第2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被 告 温祐珊
兼法定代理人 潘佩旻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營小字第2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七年五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曾 仁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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