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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小字第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杜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杜福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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