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營小字第500號
原 告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洪柔至
被 告 陳秀美
高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