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7,營小,525,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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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營小字第52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林明叡
被 告 簡吳秀雲即簡原泉之繼承人


被 告 簡宏泰即簡原泉之繼承人


被 告 簡宏昌即簡原泉之繼承人


被 告 簡杏珊即簡原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營小字第52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原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簡原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曾 仁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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