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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小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吳秀雲即簡原泉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林明叡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營小字第52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2月11日寄存送達於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並經本院電話詢問後表示不再上訴,故無繳上訴費用等情,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乙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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