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曾海水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相 對 人 洪陳蕋
相 對 人 黃春山
相 對 人 洪啟仁
相 對 人 洪玉如
上列當事人與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本票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