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7,營救,7,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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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柯亭伊
法定代理人 柯建宏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代 理 人 鄭世賢律師
相 對 人 王農欽
兼法定代理
人 王俊哲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上列一
人代理人 林慧貞
相 對 人 黃啟育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振貴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上列一
人代理人 陳艷麗
相 對 人 吳柏承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勝陽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上列一
人代理人 康雨蓮
相 對 人 林子翔
兼法定代理
人 高櫻月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上列一
人代理人 林志成
相 對 人 張恩慈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美晴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上列一
人代理人 張明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提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資料影本為憑,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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