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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104號
原 告 李錦輝
被 告 陳崑林
被 告 妙法禪寺
法定代理人 陳崑林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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