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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11號
上訴人即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麗娟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照松、胡照亮、簡秀伶、簡佑成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8,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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