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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營簡字第1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胡祐彬
林俊光
被 告 蔡建夆
陳虹蓁
蔡俊謙
陳灼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緣被告蔡建夆前向原告申請汽車貸款,後即未依約繳款,截至民國106年2月21日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00,459元及如執行名義所載之金額未為清償。
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陳賞業於92年9月18日死亡,被告等與訴外人陳顏有存於94年1月20日就陳賞遺留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三筆(下合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嗣陳顏有存於101年9月29日死亡(原告誤載為10年9月29日),被告等應就陳顏有存(原告誤載為蘇鍾梅琴)之持分再為繼承登記。
原告為實現債權,欲聲請執行系爭土地,惟因系爭土地於未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法進行拍賣,顯已妨礙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建夆財產之執行,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51條、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被告等就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陳賞遺留之系爭土地應予分割,分割方法按繼承比例為之。
三、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原告主張被告蔡建夆積欠原告300,459元及如執行名義所載之金額未為清償,而被繼承人陳賞、陳顏有存分別於94年1月20日、101年9月29日死亡,被告等均為其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陳賞遺有系爭土地由被告等公同共有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憑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土地登記謄本、被繼承人陳賞及陳顏有存之繼承系統表、陳賞及陳顏有存之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資料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調閱被告等人之繼承登記資料查核明確,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
如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
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年84台上字第2410號、86年台上字第1436號、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繼承人陳賞除遺有系爭土地外,至少尚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繼承登記資料可稽。
本件被告等已就系爭土地為繼承登記,且登記為公同共有,顯見被告等並無僅就遺產一部分為分割之意。
依上開判決意旨,原告僅得請求被告等公同共有之全部遺產按其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且在遺產分割前,渠等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系爭土地尚未確定為分別共有前,亦不得遽依民法第823條之規定予以分割(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但原告竟僅主張代位蔡建夆就被繼承人陳賞之部分遺產即系爭土地訴請分割共有物,揆諸前開說明,顯屬不合。
故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之。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3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附表:被繼承人陳賞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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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 遺 產 內 容 │應有部分及核定價額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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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 5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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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 5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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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號 │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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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號 │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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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號 │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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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存款│ 華南銀行小港分行-活期儲蓄 │ 2,5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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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存款│ 小港郵局-郵政存簿 │ 3,1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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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其他│ 地上權-臺南市○○區○○段000號 │ 215元 │
│ │ │ (持份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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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其他│ 地上權-臺南市○○區○○段000號 │ 215元 │
│ │ │ (持份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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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其他│ 地上權-臺南市○○區○○段000號 │ 217元 │
│ │ │ (持份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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