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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振育即戴火明之承受訴訟人
戴惠靖即戴火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楊足仔
戴宇宸
戴和慶
戴明慧
戴家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瓊如 住同上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戴妤玹 住臺南市○○區○○街000 巷00弄0 號
法定代理人 毛慧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3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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