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7,營簡,233,2018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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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3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禮薇即名蒂美學雅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惠真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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