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7,營簡,27,2018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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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7號
上訴人即原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黃尚羿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秋顯、郭王黃焿、郭秋錦、郭秀枝、郭火全間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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