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7,營簡,334,2018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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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聯發即王知義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蔡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臺南市後壁區農會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4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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