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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39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威緻
法定代理人 吳清芳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張麗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既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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