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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飛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曾友興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27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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