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7,營簡,61,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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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61號
原 告 吳亦靜
吳盈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被 告 李昭有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4月10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5月8日上午11時許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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