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7,營聲,1,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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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美美
相 對 人 王堃霂
相 對 人 王堃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營簡移調字第一四號拆屋還地事件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及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暨修正說明可按。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營簡移調字第14號拆屋還地事件之原告,其聲請交付本院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堪認合於首揭規定及修正說明,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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