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調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陳富呈
代 理 人 陳妍蓁律師
相 對 人 黃阿去
代 理 人 黃健次
相 對 人 王瑞榮
相 對 人 韓秀琴
相 對 人 韓岱樺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郭俊銘律師
相 對 人 張駿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所為調解聲請更正錯誤或補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調解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或補充,不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