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8,營勞簡,9,2019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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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俊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沈柏青、沈芳如、吳燕卿、陳顏麗玉、陳亮光、王彩雲、沈怡良、蘇慧玟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08年12月3日108年度營勞簡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52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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