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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天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將軍區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8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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