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8,營小,1013,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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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被 告 王淑姿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10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宣穎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積欠債務因自清償期屆至時起算請求權消滅時效,而依原告提出之交易明細,被告積欠之帳款於民國93年1 月9 日轉催收,顯然在當時已經超過2 期以上未繳而全部到期,時效已開始起算。

本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聲請支付命令,超過15年消滅時效,被告抗辯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吳宣穎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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