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8,營小,1051,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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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郭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105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下午3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宣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伍拾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郭秀華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453元,然其中11,588元部分為零件,係以新零件更換新零件,自應將折舊部分扣除,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計算,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系爭汽車修復費用零件11,588元部分,扣除折舊後為8,691 元,加計鈑金及工資2,187 元、烤漆6,678 元,故被保險人受有之損害,應為17,556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吳宣穎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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