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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108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被 告 許柏漢
柯季庭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108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上午11時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許柏漢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68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許柏漢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摘要原告雖請求被告柯季庭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被告柯季庭出借車輛與被告許柏漢(下稱系爭行為),或可推定被告柯季庭上開行為與系爭事故發生有過失,然原告仍須證明被告柯季庭系爭行為與訴外人賴胡月枝之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就本件而言,賴胡月枝所受之損害,係因被告許柏漢駕駛車輛超速所致,而被告許柏漢原有駕駛執照僅是駕照有效日屆至而屬無照駕駛,系爭事故主要過失在賴胡月枝,與被告許柏漢有無駕照客觀上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明佐證有相當因果關係,其請求被告柯季庭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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