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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小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徐良一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曾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住所「臺南市○○區○○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為臺南市○○區○○街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參,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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