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怡即江美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2所為之第一審宣示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