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營小字第82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 告 阮氏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1,280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暨約定事項、還款明細表影本各1 份為證(見司促卷第9 頁至第11頁),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被告雖曾就本院核發之108 年度司促字第15034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其異議狀並未具體指出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空言泛就原告請求聲明異議,自不足採。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8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