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8,營簡,140,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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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營簡字第140號
原 告 李榮惠

被 告 鑫鐘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前持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475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黃敏雲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日核發南院武106司執慎字第98277號扣押命令,並於107年1月11日核發移轉命令,將訴外人黃敏雲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10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4,000元之範圍內,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3分之1債權移轉予原告。

惟被告於收受上揭執行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又未依該執行命令按期扣押訴外人黃敏雲每月1/3薪津並移轉予原告,而經原告強制執行訴外人黃敏雲其他財產後,尚有不足額453,247元及自10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未獲清償。

查訴外人黃敏雲為被告之負責人,投保薪資最低為34,800元,則訴外人黃敏雲在上開扣押後之薪資,經系爭給付移轉命令移轉於原告之金額,應為每月11,600元(原告計算式:34,800/3=11,600),經計算自106年11月起至108年1月止,共15個月,被告就上開執行命令應依法扣押之黃敏雲薪資債權為174,000元(計算式:11,600xl5=174,000 )。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訴外人黃敏雲薪資扣押款174,000元及遲延利息。

㈡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7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㈠被告對於本院106年11月2日核發之扣押命令及107年1月11日移轉命令執行薪資債權雖因內部作業疏失致使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然訴外人黃敏雲雖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但其在被告每月應領之薪資為零,被告於107年扣繳憑單申報書亦無申報其薪資所得,原告遽以訴外人黃敏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最低投保薪資數額向被告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尚屬無理。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持本院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黃敏雲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106年11月2日核發扣押命令,將訴外人黃敏雲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在50萬元及自10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4,000元之範圍內,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3分之1債權移轉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6年司票字2475號本票裁定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及本院106年11月2日南院武司執慎字98277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影本為據,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經查:訴外人黃敏雲雖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然每月並未自被告支領薪資,此部分事實,有被告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網路申報回執聯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其中107年度申報薪資欄分別給付徐姓自然人144,000元、尤姓自然人144,000元、于姓自然人126,000元、李姓自然人100,000元,共514,000元,給付對象並無訴外人黃敏雲,堪信為真實。

而原告復未能舉證系爭扣押命令送達被告後,訴外人黃敏雲對被告有何薪資債權可供扣押,因此原告依系爭扣押命令、移轉命令主張被告應將訴外人黃敏雲對被告薪資債權之3分之1給付與原告,自認難謂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則其請求被告應給付17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核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8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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