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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莊士弘
李姿蓉
張子瑜
邱士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李雯江等4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98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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