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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16號
上訴人即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兆鑫、黃宇蓮、高翊涵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幸倚即蔡謦檥即蔡淑芬、蔡裕晟、蔡明
宏、蔡春金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3,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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