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8,營簡,200,20191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20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陳雅莉
訴訟代理人 林瑞祥
被 告 陳謝玉蘭
陳瓊宜
陳明娟
陳信甫
陳惠民
陳再欽
林豔紅
林豔秋
林欣佑

林淑慧
許裕仁
許裕銘
許裕昇
林智盛
陳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附表一編號一,其中關於「臺南市○○區○○段000 ○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 ○0 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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