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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22號
原 告 吳采縈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蔡志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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