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8,營簡,322,2019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22號
原 告 吳采縈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蔡志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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