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40號
原 告 郭和成
被 告 郭啓堂
郭昭僮
莊文忠
蘇俊羽
蘇俊毅
蘇景昇
蘇村明
何金花
郭啓洋
王信弘
黃靖雅
邱秋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六行之「郭文忠」應更正為「莊文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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