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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張玉邦
被 上訴人 林瑞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08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3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惟上訴人於108年9月26日收受後至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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