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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424號
原 告 林淑寬
訴訟代理人 黃迺豪
被 告 黃秀梅
林金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09年8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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