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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60號
原 告 吳李愛玉
被 告 吳玉如
吳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月29日公告判決,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4月9日上午10時5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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