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8,營簡補,1,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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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莊柏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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