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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茂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賴志明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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