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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洪健祐
被 告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侯崇文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9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十二行所記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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