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小,145,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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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14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翁秉豪
被 告 潘文娘
訴訟代理人 吳玖誠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14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上午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宣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騎乘自行車撞擊原告承保之自用小客車,致被代位人受有新臺幣19,373元之損害,然本件係被代位人事後報案,當下未由員警取證,故無從證明原告主張該車所受之損害係因本件交通事故造成,既為被告所否認,自不得為其有利之認定,原告舉證尚有不足,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吳宣穎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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