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小,197,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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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絹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因此,除法律為謀訴訟程序進行之便利,兼顧原告之利益,另有特別規定或合意管轄外,原則上應依上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9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依約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109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新臺幣(下同)91,900元及其中90,224元之利息未為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本件並無特別管轄籍之情形,應依以原就被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依戶籍資料所載,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並無管轄權。

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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