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小,396,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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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39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林滄堯
被 告 張春夏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39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上午0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923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7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5,037元,然其中21,737元為零件,依法自應計算折舊部分,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計算,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系爭車輛出廠至事故發生日已超過5年,自應扣除折舊,上開零件部分折舊後為3,623 元【計算式:21,737元÷(5 年+1 )≒3,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據此,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36,923元部分【計算式:工資33,300元+零件3,623元=36,923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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