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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小字第6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謝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5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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