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簡,311,202009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琴雅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案件提起上訴時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裁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 元,並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該裁定於109 年8 月28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迄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附卷可稽。

揆之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